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力度,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中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大资字〔2016〕28 号)和《中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资字〔2018〕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学校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单价人民币20万以上(含)用于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大仪。坚持以开放共享为常态,不开放共享为特例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学院主管资产的院领导兼任,成员由学院实验中心、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院大仪管理规章制度的指导制定,学院大仪的预算、计划、建设、购置等管理及相关大仪开发共享审批工作。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由学院实验中心成员担任,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大仪购置的论证管理,负责购置后的验收、开发共享、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调剂与处置管理以及大仪平台日常的督促、检查、审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大仪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充分调动学院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 支持鼓励学院教学、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教师、学生共享其他学院、高校、科研院所、检测单位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资源,鼓励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
第六条 加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相关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仪情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大仪共享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1)学校大仪共享平台是学校投入大规模资金建设的大仪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的建设、软件开发等由高等研究中心负责,学校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仪共享平台的推广使用及校级日常维护,学校、学院与大仪负责人共同管理体制。(2)学院大仪共享平台是学院通过整合本单位已有大仪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或独立机组,由学院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平台的推广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院级管理员,由实验中心人员担任,负责院级大仪共享平台管理,并与校级管理员对接、学院内部协调、培训学院大仪责任人及用户操作使用大仪共享平台、解答相关咨询等;并督促学院大仪负责人及时将大仪推送至大仪共享平台开放预约、送样等服务性功能;同时审核本单位大仪负责人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相关工作,对学院大仪责任人的授权管理等。
第九条 学院大仪负责人需掌握校院级大仪共享平台的操作、将所管理的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仪相关信息按要求如是填报并推送至大仪共享平台,按要求开放预约、送样等服务性功能;新购置的大仪验收和在登记入库时,须同时推送至大仪共享平台,才能办理建帐建卡和财务报账手续。已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或报废的大仪,需及时从大仪共享平台撤销;负责所管理大仪的运行、培训、维修维护,制定操作规程,确保大仪正常运行,有序、合理安排预约用户,热情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服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仪可以不纳入大仪共享平台管理或从大仪共享平台撤销:(1)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或以上的;(2)使用年限达到 10 年左右,经确认属于原理落后、技术淘汰的或者已损坏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原有技术参数要求的;(3)为了某项特定科研项目而开发研制、试制、定制的非标产品,经确认不适合开放共享的;(4)属于国防、军工涉密或涉其他国家秘密的;(5)交通车辆、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生产设备;(6)其它经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
第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不及时将大仪推送至大仪共享平台、瞒报漏报、不及时开放预约、共享功能、无故推诿和阻碍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学院将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并进行相应追责。
第三章 使用与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大仪共享平台必须在无偿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测试、实验等任务的前提下,才能对校内外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独立使用得到授权的大型仪器设备,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业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大仪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对违规操作人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大仪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统一执行,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收费。若无相关标准,可以根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实验耗材、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等消耗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人工费+方案实施管理费)等,参照如下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的费用;
(2)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6%÷年定额机时数)× 作业时间(专用大仪年定额机时数为 800 小时、通用大仪年定额机时数为 1400 小时);
(3)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
(4)方案实施管理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1)+(2)+(3)之和的 10%~20%确定)
总收费=(1)+(2)+(3)+(4)
第十五条 大仪的开放共享优先校内师生,收费价格按收费标准 50%~70%收取;对外收费价格按收费标准收取,应考虑校内需求、维修、折旧等成本因素,略有盈利;长期或测试量大的用户,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费标准20%以内的费用优惠。
第十六条 学院有偿服务收入全部进入收费专用账户并纳入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大仪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开放共享基金、大仪的运行成本、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培训及劳务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后补助机制和激励机制,学院大仪共享平台有偿服务收入中的 20%由学校统筹,用于大仪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及开放共享基金,55%返回学院用于大仪的运行成本、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培训等费用,25%用于实验技术人员劳务费用支出。学校公共平台(如高等研究中心)有偿服务收入中的20%由学校统筹,用于大仪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及开放共享基金,65%返回学院用于大仪的运行成本、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培训等费用,15%用于实验技术人员劳务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大仪作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利的工具,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如违反本条规定,将视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维修与共享基金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大仪的正常运行,各实验室必须制定大仪日常保养与维修维护计划,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提交学院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大仪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大仪日常维护工作和技术档案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确保大仪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如有损坏,应报告学院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维修。大仪维修费用由学校维修基金与学院自筹经费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维修基金资助范围:单价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含),故障前年使用机时数达到学校要求,有维修价值,且纳入学校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大仪。优先支持以下几类大仪维修:校、院级公共平台并主要用于教学的;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好的;单位自筹经费已落实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大仪的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维修维护等,即时申请,常年受理;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并附上拟选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报价清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预算的 70%,不足部分学院自筹经费解决,学校资助最高额度(单台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获学校维修基金资助的大仪维修项目,需签订维修合同;利用其它经费进行的维修项目,其维修经费在人民币 2 万元以上(含)的需签订维修合同;维修项目总经费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含)的需履行招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维修完成并试运行正常后,由申请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维修单位三方共同验收,填写《中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更换了零配件的需办理以旧换新手续。获学校维修基金资助的项目需 6 个月内完成,并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大仪共享基金,资助范围包括:承担了课题研究任务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以及需要完成论文、课题研究或进行科技活动、创新训练的学生等,使用自身课题组的仪器不能申请,学生申请共享基金时需有指导老师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须填报《中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每年的十一月份受理下年度共享基金的申请,同一申请者当年内只能申请一项。具体申报要求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大仪运行考核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学院大仪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程度、使用维修记录、设备完好率等进行检查,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分类、定期对大仪的使用效益和开放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方式包括大仪负责人(使用人)自查和学院复核并自评阶段。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大仪考核评价范围及分类:
(1)教育部所管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且使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 03 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确定,下同)大仪,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报送学校;
(2)学校所管单价在人民币 20 万元(含)以上且使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 03、04、07 类大仪,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报送学校;
(3)学院所管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且使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大仪,学院独立安排考核评价。
(4)符合第十条(1)(2)项条件的大仪可以申请降档或报废处理,批准后不纳入大仪管理范畴,不参加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学院大仪考核评价标准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10 号)及学校《中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资字〔2018〕26号),从以下六个方面确定相应的计分权重,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对大仪(军工涉密除外)进行考核评价:
(1)机时利用:大仪实行定额机时管理(定额机时标准为通用大仪 1400 小时/年,专用大仪 800 小时/年)。使用机时包括必要的实验(测试)准备及设备预热时间、实验(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分析)时间三部分;
(2)人才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培训能独立操作大仪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进行操作使用及对学生进行相关演示性培训;
(3)科研成果:利用大仪进行测试、验证、实验而取得的科研成果、奖项、专利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4)开放共享: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机时、开放效果、服务质量、用户评价及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等;
(5)功能利用与开发:大仪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增功能的开发情况;
(6)设备管理:管理机制、大仪操作规程、使用与维修维护记录、档案管理、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提交的考核表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等负责,考核工作将采取设备使用部门自评与学院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院公示。
第三十二条 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考核不合格者,上报学校后,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对设备进行调拨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
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 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与学院相关规定执行。